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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虎頭山環境教育志工分隊管理須知

  • 發布單位:服務推廣課
  • 資料提供單位:觀光旅遊局

依據本處107年3月9日簽函辦理。
配合政府推動環境教育活動,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0條及志願服務法,協助各地方政府鼓勵國民加入環境教育志工,經由環境教育課程訓練,提升環境知識及技能,透過環境教育服務之過程,落實環境行動參與,以協助本處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之推動。
藉由結合志願服務人力及虎頭山環境教育園區之自然生態、人文歷史,使能成為一個具生態教育之環境教育場所,增加民眾對環境生態的認知及自然生態的保育觀念。並加強環境教育志工隊之運用,提升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特擬本管理須知據以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