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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轄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發布單位:風景區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觀光旅遊局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轄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維護所轄風景區之場地及設施,有效發揮其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場地之範圍如下:

(一)虎頭山公園之福寶廣場、經國梅園廣場、楓香野餐區、圓弧涼亭、樹屋廣場、榕樹園區、兒童遊戲區及核心廣場。

(二)大溪中正公園之陀螺廣場、騎馬銅像區、表演廣場、管理站前廣場、帆船區、管理站前涼亭及其空地。

(三)角板山行館園區之北入口旁平台、樟腦收納所前廣場、行館前三角廣場及思親亭旁木棧平台。

(四)拉拉山風景特定區之上、下巴陵停車場與拉拉山遊客中心前廣場及二樓視聽室。

(五)慈湖園區之慈湖廣場A區、B區與C區、慈湖紀念雕塑公園及慈湖橋旁涼亭。

三、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展覽、藝術表演及慈善宣導。

(二)政府機關或合法設立之非營利性法人、團體為推廣於本市生產之藝文或農業產品舉辦展售活動。

(三)拉拉山風景特定區附近居民於前點第四款之上、下巴陵停車場舉辦婚喪喜慶活動。

(四)本市復興區政府機關或當地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於前點第四款之拉拉山遊客中心舉辦之會議。

前項第二款展售活動限於前點第四款之上、下巴陵停車場、拉拉山遊客中心前廣場或前點第五款之慈湖廣場A區、B區及C區辦理。

四、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填具使用申請書(附件一至附件六),並檢附申請人及活動負責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電子郵件、書面或傳真向本處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第二點第五款之慈湖廣場A區、B區及C區者,除填具前項申請書外,應另檢附活動企劃書(附件七)一份,並於本處核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場地。

前項慈湖廣場A區限於每年五月至八月及十月前二週對外開放申請使用。

五、同一場地同一時段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申請使用時,以申請書送達本處之時間先後定之。

藝術表演有前項情形 ,其表演順序以抽籤定之。

六、同一申請人於同一場地申請舉辦展售活動,同一年度以四次為限。但位於本市之機關團體推廣本市生產農特產品者,同一年度得申請八次。

前項每次活動期間不得超過三日。但為配合政府政策且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且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

(二)活動內容足以嚴重影響環境整潔、安寧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三)活動內容或範圍與核准使用之內容或場地範圍不符,經勸導無效。

(四)經核准使用本場地後,無故不使用或未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申請取消使用。

(五)未經核准從事營利、募款或商品廣告宣傳之行為。

(六)未經本處核准擅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處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八、申請人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本場地,應於預定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向本處申請取消或延期使用。

前項情形,經核准取消使用,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

九、場地使用完畢或經本處通知停止使用,申請人應於當日回復原狀,並經本處勘查場地確認無誤後,由本處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本處得代為履行,所需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應予追償。

十、申請人毀損本場地及相關設備()者,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本處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本處得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應予追償。

十一、本處因配合政府政策、重大活動或其他有影響活動安全之虞事由,不能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處得廢止原核准,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十二、申請人使用本場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舉辦第三點所列活動時,不得生火、使用瓦斯、粉末或化學藥劑等器具物品。

(二)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由申請人自行負責,非經本處同意後,不得擅自使用本場地之設備。

(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不得於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五)不得攀爬、折損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之行為,活動之音量不得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

(六)申請人需於本場地懸掛宣傳標()幟者,應先檢附樣本向本處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

(七)活動如涉及稅捐繳納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除經本處核准之場地舉辦展售活動外,其餘場地不得有任何形式之交易行為。

(九)使用期間場地之公共安全、環境清潔及交通秩序,由申請人負責。

十三、本場地除停車場外均不提供車輛停放,本處並得視活動性質及需要,進行交通及停車格位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