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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風景區管理處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風景區管理處
  • 資料提供單位:觀光旅遊局

一、桃園市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受理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以下簡稱閱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本處受理申請閱覽檔案,由業務單位承辦人負責審核辦理。
三、申請閱覽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民申(表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申請日期。
(八)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四、受理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五、本處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提供應用申請者,應敘明應用方式、閱覽時間、地點、連絡人員及電話、檔案應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暫無法提供使用者,應載明無法提供原因或法令依據(表一)。
六、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地點,出示核准通知書(表二)、身分證明文件,保證遵守規定後,由檔管人員陪同閱覽檔案。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所得拒絕提供閱覽。
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申請人核對擬閱覽檔案無誤後於應用簽收單(表四)內簽名,並將
其身分證暫時代管,於閱畢繳費後歸還。
七、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閱覽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前項輔佐人以一人為限)。
  閱覽檔案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八、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閱畢後,應將檔案歸還受理單位承辦人並經點收。
九、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其閱覽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十、申請閱覽之檔案應當日歸還,申請人不能於指定日期內閱畢,如有繼續應用之必要者,得展延至次日上班日。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生下款所列情形者,承辦
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官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二、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附件二】。
十三、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