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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Q&A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資料提供單位:觀光旅遊局

檔案開放應用Q&A

Q1.何謂檔案開放應用?

A: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

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

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


Q2:如何查詢各機關典藏檔案之目錄?

A: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

錄。 (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


Q3:申請人之資格?

A:1.一般民眾、法人、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處檔案應

用申請書填寫須知之規定申請應用檔案資料。

2.未成年人申請檔案應用,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Q4:如何取得本處檔案應用申請書?

A:檔案應用申請書可至本處網站之「檔案應用專區—檔案應用申請」下載,

或親至本處索取檔案應用申請書。


Q5:申請本處檔案應用多久可得知結果?

A:本處受理申請書後,對於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會通知申請人於7日

內補正,屆時如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即駁回申請;本處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則自補正之日

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Q6.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A:申請人依審核通知至指定應用場所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

件,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處承辦人員陪同應用檔案。


Q7: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那些事項?

A: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本處指定之時間及處所為之,且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

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攜離閱覽處所。


Q8: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有何限制?

A:檔案如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依規定拒絕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9.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要收費嗎?

A:1.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

小時計算。

2.複製檔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收取費用,並發給申請人繳費收據。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

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3.複製檔案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

每張3元。